132-1540-7799

您所在的位置: 三河燕郊律师网 >法律法规

律师介绍

石晓铃律师   石晓铃律师,三河燕郊专业刑辩律师,房地产律师,承接刑事、房产、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建设施工合同、交通事故等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作QQ:124689218  联系电话:13215407799  ...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石晓铃律师

手机号码:13215407799

邮箱地址:124689218@qq.com

执业证号:11310201111841126

执业律所: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150号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法律法规

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三大特性和六大优惠

住房公积金三大特性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等基本特性。 强制性——单位拒不建缴住房公积金可行政执法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解读: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若单位不建住房公积金或不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可以对其行政处罚;如果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义务性——按时足额为每个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保障性——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可享受政策性低息贷款、购建房及租房提取、退休提取养老等多种保障。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的六大实惠 税前列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免缴个税。国家免征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基本养老保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滚动计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具有“利滚利、息生息”的特点,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居民存储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且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低息贷款。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比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优惠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性银行的利率差距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并调整,利率差最大时,30万元30年期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利息差最高可达10万元以上。 逐月冲贷。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还可同步申请利用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业务,目前我市70%以上的职工家庭可以利用每月缴存公积金冲抵每月还贷额的一半以上,大大减轻了缴存职工还贷负担。 专项积累。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于职工购建自住住房,职工离休时可以一次性全部提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这相当于为每个职工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养老金,保障晚年生活质量。 来源:常州日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